川供直党﹝2013﹞12号
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健全基层党建工作的述职、评议、考核制度,进一步落实各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,根据中央、省委有关要求和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<四川省落实地方党委、部门党组(党委)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川委办〔2007〕12号)、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<四川省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>》(川委办〔2012〕35号)及《中共四川省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<四川省直机关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川直委发〔2013〕5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社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层党建工作述职一般安排在年底或年初进行,原则上每年一次。
第三条 基层党建工作述职的内容包括:机关各支部、各直属企业党委(总支、支部)书记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职责,进一步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要求,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的情况;各直属企业党委(总支)下属基层党组织责任人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职责,切实履行“一岗双责”的情况。
具体包括6个方面内容:
(一)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、重要文件、重要会议和有关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及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促进各项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。
(二)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组织领导,坚持不懈地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、建立长效机制,专题研究部署开展基层党建工作,创新方式方法,不断推进机关和下属单位党建工作等情况。
(三)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提高党员干部综合素质,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培训,学习宣传先进典型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、发展新党员、加强党员管理、帮扶困难党员等情况。
(四)贯彻党的群众路线、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、服务人民群众、促进社会和谐,加强作风建设,为基层群众解难事办实事等情况。
(五)加强基层党建工作保障,关心关爱基层干部,重视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、选优训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,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经费,建设基层组织活动阵地等情况。
(六)各直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,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加强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。
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述职一般采取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形式进行。机关各支部、各直属企业党委(总支、支部)书记就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情况,普遍进行书面述职。述职报告(一式3份)于每年年底前交省社党办。机关党委将不定期采取随机抽查听取部分机关支部、直属企业党委(总支、支部)书记专项述职,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、普通党员和职工群众代表参加会议,并组织测评。直属企业下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年底或年初向直属企业党委(总支)述职,并视情况组织测评。
第五条 述职测评一般可分为“好”、“较好”、“一般”、“差”4个等次,也可量化为分值进行考核,总分为100分,90分以上为“好”,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“较好”,80分以下60分以上为“一般”,60分以下为“差”。
第六条 述职测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“四好”活动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之一。对开展基层党建工作领导不力、措施不实、工作效果不明显,特别是党员和干部群众意见较大、测评结果为“差”或“一般”的党组织,上级党组织应帮助其认真分析,找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,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,并加强督促,指导其限期改进工作、抓好转化升级;对测评结果连续三年为“差”的,应对党组织书记进行调整;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使基层党建工作出现严重问题,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,应对党组织负责同志进行问责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社机关党委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